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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销售相关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93
  一、软件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规定:
  (一)软件企业没有园区限制,不论是否进入园区,只要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认证
  根据京地税个[2005]35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软件产品认证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第三条规定: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二、软件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
  
  (一)企业所得税:
  http://qiye。tax861。gov。cn/zcfd/zcfd_20080428131。htm
  (二)营业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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