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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布不实信息须承担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31 浏览次数:58
  近期,方便面桶荧光物质超标、张裕葡萄酒农药残留致癌的消息让市场炸开了锅,但随后即被证实为乌龙事件。近年来,这些未经核实便发布的消息正日益充斥着公众的生活,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无端的困扰和恐慌,另一方面也给涉事企业和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对此,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在做客中国经济网访谈时指出,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容忍度在不断降低,消费者常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觉得吃什么都不安全。专家提醒,虽然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仍不排除另一种情况,即某些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所导致的不实信息的传播。“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企业维权也比较难,除了企业,有时候对整个行业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微博时代“人人皆是记者”,网络自由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类信息的严格监管,不光食品安全领域,各个领域的谣言都会滋生。吴法天说,网络信息发布前无法审核,只能在事后追责,散布虚假信息会触犯民法、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和罚款。
  
  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日益关注,除了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警示外,公众更容易被“民间消息”所吸引,这其中有专家学者的调查性报告及建议,也有行业协会的调查报告。与此同时,也不乏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幌子、借似是而非的食品安全信息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机构组织。
  
  专家指出,这些机构组织往往“名头很大”,以此“唬住”不明就里的小型企业。吴法天指出,一些机构选择在境外注册却到境内活动,便是打法律擦边球,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蒙骗不懂行的人。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主要用于规范民间组织登记行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尚缺乏一定力度和深度。吴法天表示,我国的在发展民间组织方面才刚刚起步,仍需相关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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